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成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監管內容、監管主體及分工、監管方式、監管準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著力推動養老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其中《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養老照料服務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在監管內容方面,《辦法》涵蓋了登記備案監管、服務監管、直接安全監管、從業人員監管、突發事件應對監管、用地設施監管、資金監管、服務主題推出監管以及其他監管。另外,對于《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管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確定實施監管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在監管主體及分工方面,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承擔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鎮(街道)完善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合作,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對所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解決。
同時,《辦法》明確了共19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包括: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城管、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審計、衛生健康(老齡辦)、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要求以上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共同推動養老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
監管方式方面,《辦法》明確提出,堅持行政執法與多元監督相結合,營造政府主導、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大監管格局。監管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監管、績效評估監管、審計監管、信息化監管、社會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監管八種方式。
據了解,本次《辦法》的制定與實施,注重解決養老服務機構監管瓶頸問題、注重結合成都市養老服務監管實際、注重建章立制管根本管長遠,形成以事中事后監管為核心的養老服務新型監管模式,實現放權與監管并重,推動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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