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即日起就《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公開征集意見。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即日起至7月26日可通過南京民政網站在線提交意見和建議、發送至郵箱fgc83635616@163.com或者郵寄至我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59號E座南京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7日
《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適度普惠的原則,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引導養老服務業集聚發展;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養老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市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加強各部門信息共享與協作,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狀況,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養老服務有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組織開展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敬老、養老、助老、愛老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表彰獎勵】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規劃編制】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等狀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點二平方米的標準,編制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養老院、居家養老服務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規劃指引,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以及養老服務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內容。
第九條【設施標準】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公共設施配套標準和設計規范,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綠色建筑等要求,優先設置于建筑物底層。
第十條【建設計劃】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劃應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單獨建設】政府單獨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采取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單獨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第十二條【配套建設】新建住宅項目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移交給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并具體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
已建成住宅項目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由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存量利用】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區域內適合的廠房、學校、商業設施等場所,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存量服務用房,應當優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其中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社區辦公服務用房面積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
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利用閑置的廠房、村辦學校、公共設施、集體用房等場所,設置或者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再開發的城鎮低效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再開發的城鎮低效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按照低效用地再開發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城市經濟型酒店、辦公用房等房產以及農村集體用地等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的,可以暫不改變房產性質直接申辦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設施驗收】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規劃核實、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聯合查驗。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聯合查驗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加。
未建、停建、緩建、縮建或者拒不移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無障礙改造】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老舊小區出新整治工程,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區公共出入口、緣石坡道、輪椅坡道、走道、樓梯、電梯、廁所等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支持對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設施實施無障礙改造,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指導。為符合條件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六條【敬老院改造】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快農村敬老院設施改造,設置護理型床位,開設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鼓勵農村敬老院延伸服務范圍,拓展日間照料、助餐助急、培訓指導等綜合性養老服務,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型。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或者養老服務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組織設立】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或者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鄰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推進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化、社會化,鼓勵家政、物業、物流、商貿等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樣的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服務內容】居家養老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潔、代購代繳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護理等服務;
(三)關懷探訪、生活陪伴、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條【公共服務】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養老公共服務內容,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政府承擔費用標準。
第二十一條【服務規范】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應當配備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工作人員;制定服務細則,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并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相關部門、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喘息服務】本市建立養老喘息服務制度。對長期需要由家屬居家照護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區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安排老年人短期入住養老機構或者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上門照護。
第二十三條【定期巡訪】本市建立社區重點獨居老人定期巡訪制度。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方式,定期對重點獨居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防范并及時發現意外風險。
第二十四條【家庭養老床位】鼓勵養老機構或者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按照養老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監督等設備,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時規范化、專業化養老服務。設置家庭養老床位享受與養老機構收住老年人同等補貼政策。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家庭養老床位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緊急救援服務】區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孤寡、獨居、高齡等老年人配備緊急呼叫終端,與市、區養老信息服務平臺相連接,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無線定位、安全監測、實時報警、緊急呼叫等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機構設立】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備案,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經批準設立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營性養老機構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后,應當到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養老機構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設立子公司。公益性養老機構可以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
第二十七條【服務類型】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保障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優撫對象、勞動模范等老年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舉辦或者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應當優先收住。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委托管理、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或者承接運營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八條【入住評估】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對收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確定照料護理等級,經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經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后,變更服務合同相關內容。
養老機構、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照料護理等級評估。
第二十九條【合同訂立】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強制性標準和服務合同約定,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體娛樂、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三十條【人員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照料護理等級配備相應的護理人員。從事醫療、康復、護理、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養老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第三十一條【安全責任】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確定安全生產負責人,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備消防器材、監控設備、衛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護設施;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五)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和巡查,定期對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二條【服務價格】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由價格部門依法核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托協議合理確定;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保證金和押金】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收住期間醫療應急費用,確需收取保證金或者押金的,應當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金額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收住養老機構月服務費的六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保證金或者押金等費用使用情況。服務合同終止后,養老機構應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退還剩余保證金或者押金。
第三十四條【資金管理】養老機構不得以還本付息、給付回報或者約定回購等方式,誘導社會公眾購買養老服務產品、養老公寓、預售卡、優惠卡,或者投資養老服務項目。
自建或者利用自有設施舉辦的養老機構,以會員制形式開展服務的,應當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收取會員費額度不得超過經營者可抵押物凈估值。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戶銀行建立會員費資金監管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會員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終止運營】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書面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會公告。養老機構應當制定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報養老機構所在地區民政部門備案。
養老機構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
第五章 醫養結合
第三十六條【醫養結合職責】本市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逐步形成覆蓋城鄉、規模適宜、功能合理、綜合連續的醫養結合服務網絡。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動醫療機構利用現有醫療資源建立健全老年人醫療護理服務體系,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支持綜合醫院、中醫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和指導關系,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和康復服務;
(二)民政和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推動養老機構引進醫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或者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
(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和醫療保障等部門負責健全藥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用藥需求;
(四)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老年人提供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險服務。
第三十七條【醫養機構結合】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備案,并向其登記機關變更登記。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養老服務扶持政策。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科,提供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和養老床位;設置預約就診、轉診便捷通道,掛號、交費、取藥專門窗口或者優先窗口,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康復護理、衛生保健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基層醫療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和激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指導和轉診預約等基本醫療服務;
(三)根據需要提供上門出診、社區護理等延伸性醫療服務和康復保健服務;
(四)落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為老年人提供常見病、慢性病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
(五)根據與養老服務組織的合作協議,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十九條【養醫機構結合】養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設立三級以下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優先審核審批。
養老機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或者護理站的,應當按照國家醫養結合機構審批登記相關規定向衛生健康部門辦理備案,符合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第四十條【醫養聯合體】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整合醫療、康復護理和養老資源,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建立醫養聯合體,在醫療和照護服務、醫養學科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療、康復護理、生活照料以及臨終關懷等服務。
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可以作為綜合醫院、中醫醫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復護理場所。
第四十一條【多點執業】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多點執業綠色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和注冊護士到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執業。
第四十二條【長護制度】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制度,明確長期照護服務種類、標準、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通過發放護理補貼、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
長期護理保險具體辦法由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人才培養】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開設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等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建設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在養老服務組織、醫療機構設立教學實習基地。
鼓勵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并為其在醫療機構進修培訓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條【人員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養老護理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標準化培訓體系。
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養老服務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養老護理從業人員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五條【社工崗位】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養老服務組織中開發養老服務社會工作崗位,廣泛吸納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專業社會工作者、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外來務工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銀發顧問】本市建立養老服務顧問制度。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養老服務顧問,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養老政策、養老方案、康復護理等方面咨詢和指導服務。
第四十七條【時間銀行】本市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建立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服務對象需求發布、志愿者服務時間預存和轉移、志愿服務評價等功能。
志愿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后,可以將志愿者預存的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兌換同等時長的養老服務。
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八條【財政政策】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養老服務的財政投入,市、區兩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分別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用于養老服務。
第四十九條【土地政策】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計劃,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符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規定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閑置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設施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用地優惠政策。
經營性養老機構申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
第五十條【金融政策】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項目提供金融服務,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養老金融產品,加大養老服務業信貸支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鼓勵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養老機構拓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建立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購置、建設和改造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十一條【稅費減免】養老服務組織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建設公益性養老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經營性養老機構減半征收。
第五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將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適時調整。
政府購買服務對象應當綜合老年人經濟條件、身體狀況、年齡等因素確定,優先將政府養老扶助對象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五十三條【補貼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財政補貼制度,促進養老服務業可持續發展。
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下列補貼:
(一)本市戶籍老年人享受高齡和養老服務補貼。符合條件的政府養老扶助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享受入住補貼;
(二)養老機構享受床位建設、綜合運營、電梯安裝、設置醫療機構補貼;
(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享受運營補貼;
(四)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享受入職補貼和崗位津貼;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補貼。
第五十四條【醫護待遇】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內從業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和醫技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以及職業技能鑒定等方面享受與其他醫療機構內執業的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五十五條【無償運營】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無償提供給公益性養老服務組織運營。公益性養老機構運營的,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特困老年人床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績效考核】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級績效考核體系,提高養老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七條【信息建設】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跨區跨部門互通共享。
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應當定期發布和更新養老服務組織信息,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查詢、助餐助浴、緊急援助、家政預約、代繳代購、輔助出行等養老服務,并對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實時監管。
鼓勵社會力量借助云計算、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第五十八條【標準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建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標準、服務技能標準、服務機構管理標準、居家養老服務標準、社區養老服務標準、老年產品用品標準,促進養老服務業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第五十九條【統計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統計工作,建立養老服務統計制度,及時統計養老服務總體規模、行業結構、經濟社會效益等基礎數據,準確反映本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狀況。
第六十條【誠信建設】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記錄和歸集養老服務組織設立變更、監督檢查、違法行為、綜合評估等社會信用信息,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臺予以公開,接受社會查詢。
對誠實守信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失信的養老服務組織,依法列入失信名單,給予相應懲戒;對嚴重失信的養老服務組織,依法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采取限制行業禁入等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十一條【監督執法】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存在建筑、消防、食品衛生、特種設備安全、醫療服務風險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單位,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查處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六十二條【規劃監督】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和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局、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等規劃建設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每年組織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專項檢查。
第六十三條【審計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資金的養老服務組織財務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四條【市場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價格等領域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金融監管】公安、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進行監測和分析,加強風險預警。
單位和個人涉嫌以養老服務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并移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六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養老服務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和服務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公安、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單位按照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服務監督】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組織質量考核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等事項進行綜合評估。
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舉報投訴】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投訴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郵箱,受理養老服務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后,民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未按要求建設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擅自改變用途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價值兩倍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養老機構罰則】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實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暫停、終止養老服務前未按照規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暫停、終止養老服務后未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優惠扶持待遇。
第七十二條【違規收費罰則】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收取、使用保證金、押金、會員費等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養老服務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養老扶助對象,包括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百歲老人等市人民政府規定扶助的老年人;
(二)重點獨居老年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不滿八十歲的失能獨居老年人,以及八十歲以上獨居老年人;
(三)家庭養老床位,是指按照養老機構的服務標準,由養老服務組織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中設置的養老服務床位。
第七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